填寫申請表(按此下載申請表)
請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以正楷填寫申請表。如書寫錯誤,請用筆劃線刪改,並在旁簽署作實,切勿使用塗改液
只需填妥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同居人士/監護人/受委人/代理人的個人資料
第二部分:居港規定
第三部分: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入息及資產
第五部分:旅遊證件
第六部分: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代理人的銀行帳戶資料
第九部分:聲明及保證
*請參考下圖填寫第一部分,餘下第二、三、五、六、九部分可參考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指引第15至21頁。
備齊相關文件
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
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包括:
申請人的身份、年齡及居港的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出生證明書等)
申請人的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第一頁、月結單等)(須清楚顯示申請人之姓名及戶口號碼;只接受個人戶口作為領款用途,聯名戶口並不適用)
申請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身份證明書、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香港入境許可證及單程通行證等)載有有關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離港紀錄及個人資料的頁數
申請人配偶或同居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只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的申請人)
遞交申請
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社會保障辦事處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 ; 下午2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遞交申請方法:
方法一: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港島、東九龍、西九龍、東新界、西新界)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按此查看辦事處詳情),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
方法二:申請人亦可填妥申請表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
方法三:若申請人是已啟用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用戶,亦可選擇於網上直接填寫及遞交電子表格。
等候結果
社署接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
當完成調查後,社會福利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符合所有申請資格,方會獲發有關津貼
申請人可得的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 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 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343 2255或傳真2763 5874至社署部門熱線服務,亦可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資料來源:社會福利署